【社会征集】关于征求《九江市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15 16:21 来源:市发改委投资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09-15
  • 公开时限: 限时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1324
  • 责任部门:


为规范全市基础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牵头起草了《九江市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以书面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jjfgtz@163.com,并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便沟通对接。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

联系人:肖孝昌       电话:0792-8222576

通讯地址:九江市八里湖新区八里湖大道166号1号楼B422

 感谢您的支持!

 

附件:九江市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九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15日



附件

九江市基层小额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江西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发改投资〔2024〕691号)《九江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九府发〔2023〕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实施的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县(市、区)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实施的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三条  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确立,项目资金安排,项目管理人员安排,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选择,项目变更,项目竣工验收、资金拨付与结算,项目后期管护等。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经项目建设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同意报主要负责同志确定。涉及群众利益和公益事业的,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开公示7天无异议后,提请本级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第五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其中项目建设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项目分管领导、有监督职能的负责人不得缺席。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第一责任,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工作领导小组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并将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归入项目档案。

第六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分级分类建立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库,明确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发改部门要牵头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等实行动态管理,统筹推进项目建设。未纳入项目库的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确有必要的,应按程序报批并及时入库。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七条  50万元(不含)以下的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50万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表》(附件1),并附项目资金落实材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不调整的改建、扩建项目除外),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报审批部门审批后,可不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50万元(含)以上的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项目资金落实材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不调整的改建、扩建项目除外),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报审批部门审批后,可不再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各县(市、区)可参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简化相关内容,明确关键要素,编制统一格式文本。

各地各部门应结合实际,适当优化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能评、财政投资评审、施工许可等手续,并尽可能压缩审批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项目性质类似、项目建设单位相同的不同项目可打捆审批。推行区域综合评估方式,支持采取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赋码。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

第九条  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批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各相关部门要从快从简办理。

 

第四章  项目招标采购

第十条  鼓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供应商或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并依法监管。

项目建设单位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的,应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小额工程交易专区或地方依法依规建设的限额以下交易平台等进行交易;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应通过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地方依法依规建设的限额以下交易平台等,选择比选、随机抽取、竞价等简易竞争性方式进行交易;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通过集体决策直接发包。

同一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性质类似项目,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等,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平台,采取批量集中方式采购。属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以及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自主实施的农田建设等特殊类型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必须招标工程限额标准或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作出调整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实施招标采购前,应完成项目审批、资金落实等前期手续,严禁“未批先招”。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对交易过程和结果负总责。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进行肢解、压低预算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集体决策等理由“明招暗定”“先建后招”,不得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文件费、报名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  实施招标采购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提前公示意向、公告信息、公示结果。属于涉密采购、集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零星采购,以及因抢险救灾等不可遇见原因急需招标采购的,可不予提前公开意向,但应当落实相关公告公示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施工单位发包前,需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双方按程序签订工程项目施工(采购)合同。鼓励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总价包干合同,合同(含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采购文件、施工单位的响应文件一致。

 

第五章  项目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实施,严格控制项目设计变更和新增工程量。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控制增加投资的变更签证。确需变更的,须按程序履行变更事项审查确认。变更签证追加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与当地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变更,在符合实际和尊重群众意愿,且不突破合同估算价前提下,以实际发生工程量作为变更依据。对未履行变更手续的,工程价款结算时应不予认可,不予支付资金。

第十七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点多面广、小而散的项目,可统一聘请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实施监理,对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及时要求改正,不得和施工单位串通,降低施工和监理标准。监理单位应恪守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依法依约配备管理人员,并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工作。项目总监、总监代表现场考勤到岗天数分别不得少于当月工作日的50%和80%。在乡村实施的50万元以下的一般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采用村民监督理事会等形式开展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及时填写隐蔽工程申请单和验收单,并须保留隐蔽工程相关影像资料。隐蔽工程验收单要注明隐蔽部位、隐蔽范围、隐蔽内容、工程数量、质量状况等内容,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结(决)算编制的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相关责任,遵守施工规范,严把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检验关,禁止降低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不得随意变更规划方案、工程设计、工程量,不得搞“阴阳图”“报大建小”、突破工程概预算,不得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不得拖欠工人工资,不得违法违规更换项目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单位应配备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在合同中明确,其中负责人应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须到场参与,对照项目建设内容、施工合同、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逐项进行检查核实,形成验收报告,并由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进行结算评审。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取消或核减合同内建设事项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验收报告中予以载明,并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加强审核,确保变更取消及核减工程量在送审结算中已据实核减。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要及时投入使用。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好项目质量保证期养护责任,安排专人做好使用管理,落实管护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利用等制度,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做好项目档案立卷归档,确保各环节全流程可查溯源。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集体决策、项目审批、招标采购、合同文本、资金支付、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所有工程资料及凭证应有经办人、责任人签字。

 

第七章  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财务管理,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年度预算、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申请和支付资金,做好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核、报批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监理、业主代表等现场人员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签字确认,严禁以不符合实际工作量的工程进度提前支付工程款。未经批准严禁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项目结算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投资额,超过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价款(含与工程相关的服务、货物等款项)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至施工单位账户,一律不得使用现金或通过其他渠道支付。预付工程价款或支付项目进度款,需要提供相关资料。结算评审后,按合同约定支付结算资金。履约保证金或保函、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管理。无项目审批文件、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资金预结算评审、未按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的,不得向施工单位支付财政项目资金。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严格落实工程价款结算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执行。对同一立项多个施工合同的项目,要重点审查。对涉及拆分项目规避招标的,不予资金拨付。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建设资金。严厉打击套取资金、挤占挪用、多付税金、超额支付等行为。

 

第八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整体和分年度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出具绩效自评报告,项目绩效自评应当对项目的经济成本、数量、质量、时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进行全面评价。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项目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部门评价意见。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对使用财政资金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浪费、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九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发改部门统筹推进项目管理,负责可研报告审批、指导协调招投标等工作(相关职能划转的由承接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负责项目预决算评审、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监管等工作;审计部门根据年度项目规模,按一定比例抽查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及时发现、处理或向纪检、公安等部门移交发现的问题线索;教育、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行政审批、农业农村、文旅、卫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审批,以及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加强指导督促,推动工作职责落实。

第三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从严处罚并通报曝光。对同一企业一定时间段内在同一区域或同一行业实施多个项目的,进行重点监管。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登录江西省投资在线监管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三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等行为,并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中介超市等平台管理机构,由其按规定采取清退出库等处理措施,并依法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业务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理措施,并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平台,依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发现串通投标等犯罪线索或者国有单位、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十六条  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技术,衔接全省的大数据资源平台,加强相关行业监管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完善行业部门在线监管功能。

第三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应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赣服通”、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等各类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收集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以及村(社区)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主动接受社会与舆论监督。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情形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投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国家、省对政府投资、政府采购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职能,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操作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中“施工单位”指与项目建设单位有价款结算关系的施工单位、供货单位、服务单位。“工程价款”指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工程价款、货物价款、服务费。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50万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表

202    年第      号

项目

名称


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代码


项目

单位

基本

情况

项目业主

单位


项目业主单位地址


项目业主

单位联系人


联系

电话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拟建

地点

具体到自然村

项目立项

依据

上级主管部门(至少乡镇一级)文件或提供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和公开公示情况材料

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总投资(万元)


项目资金来源


建设工期

计划**年**月开工,**年**月竣工

项目业主单位

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按照既定工期完成项目建设。

项目业主单位(盖章)

年月日

审批

单位

审批部门意见:

审批单位(盖章)

年月日

本表一式三份,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