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反馈】关于九江市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发布时间:2024-03-01 13:05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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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03-0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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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九江市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谱写中国式现代化九江篇章的决定》工作部署,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嘱托转化为推进服务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具体行动和实际成效,加快构建具有九江特色的服务业体系,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市场主体培育
1.支持规上服务业企业发展。给予新增入库的规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其中月度入库给予8万元、年度入库给予5万元。对服务业个体工商户转型为规上服务业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在库时间3年以上且年度营业收入增幅均高于当年全省营业收入平均增幅10%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规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规模首次达到1亿元且当年增速超过20%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规上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排名全市前20名,且年度营业收入和年缴税额同比增幅均达到20%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对在外地注册、本地经营在浔新设立子公司的,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并成为规上服务业企业,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2.支持限上商贸企业发展。给予新增入库的限上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其中月度入库给予5万元、年度入库给予3万元。对在库时间3年以上且年度营业收入增幅均高于当年全省营业收入平均增幅10%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限上商贸企业营业收入规模首次达到1亿元且当年增速超过20%,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限上商贸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排名全市前20名,且年度营业收入和年缴税额同比增幅均达到20%以上的企业,给予年度经营贡献奖励10万元。对在外地注册、本地经营企业在浔新设立子公司的,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并成为限上商贸企业,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鼓励发展商贸集聚区。未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特色商业街区、商超及连锁店,通过实行统一收银、统一结算、统一财务账目的运营管理模式后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企业,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连续三年同比增长达到10%及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运营主体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连续三年同比增长达到8%及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运营主体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连续三年同比增长达到6%及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运营主体奖励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突出示范引领。支持老字号企业新建或改造旗舰店,鼓励本地制造企业开设有引领性的独立法人旗舰首店,对上述开设旗舰首店的租金和装修费用按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支持,补助金额最高分别为50万元、100万元。支持绿色商场创建,对获评省级绿色商场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支持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对符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基本保障类、品质提升类业态条件的社区,在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5.强化龙头带动。对我市首次进入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江西服务业民营企业20强的独立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创建为省级、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创建为省级、市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6.鼓励名品认证。对新认定为驰名商标、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企业或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7.鼓励老字号认证。对新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江西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8.加强招引力度。对首次入驻我市的高端商业品牌,一类、二类、三类品牌单体店配套省里奖励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首次入驻我市的连锁便利店品牌,单个品牌配套省里奖励最高10万元。对总部注册在我市、门店数达到10家以上的连锁便利店品牌,在市内每增加一家门店奖励2万元,市外每增加一家门店奖励5万元;对在农村开设乡镇品牌连锁便利店的一家门店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9.鼓励金融机构发展。注册新设立或引进总部、分支机构,且工商、统计关系在我市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对其筹建期间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下限收取,并给予开办补助。银行类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开办补助;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开办补助;地方金融组织给予最高20万元开办补助。每年对金融(监管)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情况进行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奖励3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10.培育新兴业态。每年组织一次全市服务业新业态评选,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评选十大服务业创新经济,支持新业态、新经济、新模式、新领域等新兴服务业发展,培育一批服务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大力发展制造服务业
11.支持数字经济发展。支持在我市注册的数字经济核心服务业企业(含区域性总部、运营总部、研发总部等),实缴注册资本金达1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营收3000万元以上且地方财政贡献达200万元以上的,市级按实缴注册资本的最高5%给予一次性落户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12.鼓励数智化应用。获评国家部委、省级数字经济应用示范场景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20万元。支持数智化转型,对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两年)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数字化改造项目,按照生产性设备及研发投入总额的最高5%,市级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13.促进知识产权服务。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培育和引进力度,对代理我市发明专利首年度申请量累计达到300件且授权累计达到6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最高15万元的服务能力提升一次性奖励。对代理我市发明专利并授权每年累计达到10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优质服务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4.拓展工业设计服务。对新增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增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示范园)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奖励。吸引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企业落户九江或在九江设立分支机构,对具有设计综合资质并符合条件的新入驻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本地工业设计企业设计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以上荣誉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15.发展建筑工程服务。对本地建筑设计企业晋升为设计综合资质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监理企业资质晋升,对本地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晋升为监理综合资质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6.发展检验检测服务。对新注册成立并获得国家认可委批准成立的认证机构、获得CMA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已成立且正常运行并获得国家认可委批准成立的认证机构、获得CMA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一次性追加投资总额在400万元以上的,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一次性追加投资总额在800万元以上的,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已享受过一次性奖补的不重复享受。对本市新建成的重点领域国家、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质检中心、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认证机构首次获得绿色认证资质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7.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按国家拨付资金给予2:1配套补贴。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等,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国家部委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双跨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国家部委认定的工业互联网专业平台、特色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新认定的市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18.加大首台套奖励力度。对新增国家级、省级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等产品,按产品单价(货值)分档分别给予研制单位、应用单位最高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19.鼓励科技成果转化。鼓励规上服务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每年对研发投入总量前5名属于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对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纪)人等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我市转化的,按促成的年度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5%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0.支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发展。对新获批的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给予10万元资金,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如已认定的示范企业(平台、项目)获得更高等次的示范企业(平台、项目)认定,按最高等次的奖励进行差额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三、重点发展航运物流业
21.支持航运服务业务发展。支持航运散杂货交易业务发展,对于将九江港作为起运港或到达港,并在九江航运交易中心信息平台完成发布、交易和结算全流程散杂货交易,托运或承运货物每年达到100万吨以上的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按照0.1元/吨补贴,单个企业年最高补贴100万元。支持航运联盟、物流平台发展,对在我市投资、在九江港进出且在九江港完成货物交易达到100万吨的商贸企业,按0.1元/吨的标准给予奖补,下一年度货运量超过上年度奖励额的部分按照0.3元/吨给予奖补,每家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支持航运企业担保贷款贴息,对开展贷款项目且通过市担保集团担保增信的航运企业,按照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最高补贴100万元/年,市担保集团按相同比例减免担保费。支持船舶抵押贷款担保和评估业务发展,对于开展船舶抵押贷款担保与反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或市属国企,按照船舶融资总额1.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300万元/年。对于开展船舶评估咨询业务的本地企业,按船舶评估交易额0.1%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年。对在江西省内定点开展赣江散杂货或集装箱运输航线业务,并在省内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码头开展装卸作业的在浔注册企业,给予定额扶持奖励。(责任单位:市港航局、市国资委)
22.支持多式联运项目。对获得省级及以上单位验收合格并命名的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包括多式联运专业设施和平台建设示范项目、国家物流枢纽节点城市物流示范项目等),按照建设方案核定的与多式联运活动直接相关的联运换装作业设施设备的购置、多式联运信息系统建设、多式联运标准规范研制及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3.支持物流产业集聚发展。对新建综合物流园区或新引进的物流、邮政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区域分拨中心、运营中心或数据处理中心,在九江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超过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物流园区吸引100家以上、200家以上、300家以上第三方物流企业、零担专线企业、物流服务企业入驻经营,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每引进一家在九江实现年度物流额规模5000万元、1亿元、5亿元以上的企业或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引进方和新开办落户方各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24.支持重点物流企业发展。对成功申报3A、4A、5A级的物流企业或三星、四星、五星级仓储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获评为国家级示范(重点)物流园区(平台)或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评为省级示范(重点)物流园区(平台)或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5.支持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对新建以服务社会各类企业为主的公共物流信息平台,按平台项目投资额最高20%给予一次性补助,项目补助总额最高100万元。对本地公共物流信息平台注册企业用户1000户以上且年撮合交易额15亿元以上、注册企业用户1500户且年撮合交易额20亿元以上、注册企业用户2000户以上且年撮合交易25亿元以上的,分别按年度最高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26.支持商贸配送建设。对纳入市级城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先行先试并按江西省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指南要求推动项目建设的,一次性安排200万元资金;绩效评价为“优”等次的,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再追加100万元奖励。推动商贸物流领域应急物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组建不少于30辆应急物流车辆规模的市级应急物流车队,市级财政按照每车1万元标准给予参与企业应急车辆定金补贴。支持市级应急物流配送城东、城南、城西中转调剂场地建设,给予每个场地企业应急场地定金补贴最高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7.支持快递配送服务。对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服务地市跨10个市以上,并进入国内20强快递企业或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快递年业务量超过4000万件(收派)且年增幅20%以上的快递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
28.支持冷链物流发展。对企业新建(购置)、改造冷冻冷藏库、冷链物流车辆、终端冷藏设备等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29.支持农贸市场建设。对中心城区和县城新建改造农贸市场,新建改造项目分别按投入资金的50%补助,最高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0.支持危化品物流建设。对企业新建(购置)、改造危险化学品集装箱堆场仓库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新投入危化品集装箱物流车辆10辆以上,注册地为九江,按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局、市国资委)
四、加快发展文化旅游业
31.加大品牌创建力度。对新创成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示范区的,给予奖励200万元。对新创成省级文化生态保护示范区、“江西风景独好”旅游名县命名县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对新创成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给予奖励50万元。对新创成国家4A级旅游景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省级5A级乡村旅游点、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创成“江西风景独好”名景区、名村镇的,给予奖励20万元。对新创成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工业遗产旅游基地、特色文化街区、4A级乡村旅游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新旅局)
32.支持智慧商圈商店和特色街区打造。首次获得江西省级和国家级命名的特色商业街,对实施主体分别给予100万元和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江西省级示范智慧商圈、智慧商店的,对实施主体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高品质夜间经济街区和美食街区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3.支持品质餐饮商家招引提升。对引进米其林星级餐厅、黑珍珠餐厅开设直营店的商业载体、或自主选址开设直营店的米其林星级餐厅、黑珍珠餐厅,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餐厅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餐饮企业新评定为“江西餐饮名店”“江西名菜”等省级以上官方认定荣誉的餐饮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为江西省特色小店、品牌名店、百年老店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为九江市特色店、品牌店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推动浔阳菜品牌建设,每年最高安排30万元支持开展餐饮品种创新、研发研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4.支持开展各类消费活动。支持各特色商圈、商贸企业承办市级组织的主题促消费活动,按照承办活动总费用的最高30%、最高3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支持开展双品网购节、网上年货节、赣品网上行、网上寻浔品等线上促消费活动,给予市级主办线上促销费活动单场最高20万元;给予县区及行业等举办公共性线上促消费活动支持按照活动承办费用最高50%给予奖励,单场活动最高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5.提高旅游接待能力。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为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对获评5C(星)、4C(星)级且纳入统计的自驾车旅居车房车营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通过包车、专列、包机、包船等交通工具,组织接待境内外游客(市外)进行旅游、研学、团建等“引客入浔”活动的九江市旅游超大团、旅游大团、旅游中团、旅游小团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7万元、12万元、8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广新旅局)
36.推进交通和文旅融合发展。对市县级投入运营的旅游集散中心,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中心20万元奖励;对打造文旅创新服务孵化基地、引进10家以上旅行社入驻基地、实现行游购一条龙服,年内实现游客集散在10万人以上的运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支持道路客运企业积极开通市县至本市各景区直通车,对投入运营满一年且年载客1万人的景区旅游专线给予每条2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地相关客运码头公司对靠泊游轮(满足100名游客及以上)免收相关港口服务费用,按1万元/艘次对客运码头运营企业予以补贴,按照4万元/艘次对游轮公司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局)
37.加强文化示范引领。对获得国家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和江西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文艺作品,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影视类重要奖项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其他国家级常设性文艺规范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联)
38.加大文化主体培育力度。对新评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版权局版权示范基地(园区)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省级文化企业二十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旅局)
39.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文化企业生产的文化创意产品和影视动漫相关企业研发制造的衍生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在我市产业化的,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新旅局)
40.鼓励发展电竞产业。对在我市举办电竞顶级国际职业赛事、全国或次级国际职业赛事、次级全国职业赛事、其他各类国际或全国赛事、其他各类型区域性赛事的,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贴。对注册在九江的电子竞技职业公司(俱乐部),参加顶级国际职业赛事、顶级全国或次级国际职业赛事、次级全国职业赛事、其他各类型国际或全国赛事、其他各类型区域性赛事并获得冠军的代表队,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41.支持开展重大文化活动。文化机构经市政府批准举办大型商业文艺演出,每场售票达到1万张以上的,按照总票房的1%给予一次奖补。规上文化企业承办在市域内举办的省级及以上重大文化赛事和重大节庆活动的(不含政府购买服务类的活动),按照承办活动总费用的10%、最高2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文广新旅局)
42.支持开展重大体育活动。成功引进或举(承)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际级体育单项赛事,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成功引进或举(承)办全国锦标赛等其他国家级体育比赛或全运会、大运会、青运会、农民体育大会、马拉松比赛单项体育比赛,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举(承)办省运会单项比赛或省级体育单项锦标赛及其他省级体育比赛,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五、支持发展其他类型服务业
(一)电子商务。
43.鼓励电商产业集聚发展。对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完善,园区总办公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成功引进不少于30家电商企业或电商服务企业注册入园,入园企业累计实现年度网络交易额超1亿元、5亿元、10亿元,给予园区(或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评定的电商示范园区(基地),每届再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4.支持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实现年网络零售额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年度同比增长不低全市平均增幅的本地电商企业或实体触网转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本地电商平台实现年总网络零售额(含入驻电商服务商企业)1亿元以上且年度同比增长不低于全市平均增幅的,按照平台年总网络零售额1‰给予奖励,每平台年度最高奖励20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评定的电商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5.大力发展直播电商。支持电商直播带货基地建设,获得省、市级以上示范基地认定的,每届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市级以上电商直播示范企业认定的,每届给予10万元、8万元奖励;获得省、市级以上乡村振兴电商直播示范站点认定的,每届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支持县区建设标准化公共电商直播间,对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县区直播间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支持每两年举办一届以电商直播等为主题的创新大赛,每届活动筹备经费支持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商务会展。
46.支持会展主体培育。对新获评为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组织认证的会展企业和项目,每家企业奖励50万元、每个展览项目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7.支持举办各类展会。对举办的展览面积1万平米以上、参展企业和品牌数量各30家以上的车展,按照费用投入的50%给予举办方补贴,每场次最高20万元。对在市中心城区举办的3天以上展期的市场化专业展会,展览面积达1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补助;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举办且按照规定在省商务厅报备批准的展期3天以上的文化展会,展览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4万平方米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补助。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举办各类以特装形式组织的博览会、展销会按照最高130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补助。对参加市级以上商务部门组织的各类博览会、展销会的参展企业予以每家3000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8.支持参加“中国品牌日”。对参加“中国品牌日”的企业按照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对入选“中国品牌日”国家、省级特色活动的企业另外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49.支持举办各类会议。对省级以上行业商协会、学术机构、高校、行业主流媒体等机构、世界和国内500强企业在我市城区举办的会议,且在相当于三星级以上酒店住宿2晚及以上的,按照每100人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最高30万元。举办国际性会议的,按境外人员参会人数另行给予1000元/人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家政康养服务。
50.支持民营医院发展。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在报建立项、规费减免、水电供给、环境保护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
51.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核定护理型养老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的床位每张补助不少于1万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每张补助不少于5000元。由社会力量完成室内装修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参照租赁房屋改建床位给予补助,但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投入总额的5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52.支持托育机构发展。对在本市辖区注册登记,且在县(市、区)级卫健部门备案,运营满一年以上,执行不高于本县(市、区)人民政府普惠托育指导价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并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按实际招收的3岁以下婴幼儿数、在托月数进行补助,全日托补助每人每月300元,半日托每人每月150元,计时托、临时托不纳入补贴范围。(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53.支持家政服务发展。鼓励纳入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的家政服务业企业扩大经营,每个分公司、连锁店、家政便民服务点按投入装修改造费用的30%、每个点最高3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支持家政行业承办家政技能大赛和开展家政信用体系建设活动,分别每年给予20万元和1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中介服务。
54.加快发展法律中介服务。对国家级、省级行业优秀法律服务机构总部新迁入九江,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行业优秀法律服务机构在九江首次设立分支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法律服务机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全国、省行业优秀的法律服务机构,每获评一次,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55.重点推进会计服务。鼓励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在九江设立分支机构,全国排名前50、前100的事务所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中注协公布的年度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中,首次进入前50、前100的九江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业务收入持续保持快速增长的会计事务所给予奖励,上年度业务收入80-100万元,本年度增长率40%以上(含)的,奖励5万元;上年度业务收入100(含)-300万元,本年度增长率35%以上(含)人,奖励20万元;上年度业务收入300(含)-500万元,本年度增长率30%以上(含)的,奖励40万元;上年度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含)、本年度增长率25%以上(含)的,奖励6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人力资源服务。
56.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对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力资源服务孵化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并鼓励有市场需求的县(市、区)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亿元或年度本地财政贡献达到6000万元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运营补贴;当年本地财政贡献率增速每增长5%,运营补贴增加10万元,每年最高补贴15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57.招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浔。对新引进的具有法人资格且在我市稳定经营1年以上、年纳税额200万元及以上的国际国内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评定给予最高50万元的落户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58.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引智功能。设立企业引才“伯乐奖”,对招才引智成效较好且上年度为九江企业服务人数达500人(签订一年及以上合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2万元奖励;对贡献突出且上年度为九江企业服务人数达1000人(签订一年及以上合同)的,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六、相关要求
59.本措施实施期为2024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每两年滚动修订一次。文件实施期间,本文件规定的政策与原有相关文件同类或者重复的条款,按本文件实施。
60.“直航”促“三同”、航空货运、中欧班列等及其他对全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奖补事项另行制定,不纳入本政策范围。
61.享受进规、进限奖励政策的企业,两年内不得退库,否则全额收回奖励资金。
62.对已落户企业,运营期间发生违规经营行为,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偷逃、欠缴税款的,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补贴)的,由政策兑现市直部门取消企业享受的优惠或奖励,并按当前人民银行挂牌定期同档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拒不退回及支付利息的,相关部门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63.对政策奖补事项分类实施兑现。免申即享政策,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对奖励对象审核后兑现;即申即享政策,由奖励对象申报,经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审核后兑现;承诺兑现事项,由有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行政审批局拟定奖补方案审核后兑现。对本政策列出的财政惠企资金,一律通过“惠企通”(赣企通)平台进行兑付。
64.按“谁兑现、谁负责”原则,由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政策资金的绩效管理,牵头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价。市发改委负责督导各部门政策落实情况。督导落实情况和政策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65.各部门所涉及资金按原渠道和财政体制要求落实。各政策执行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政策宣传和加快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