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反馈】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九江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25-07-17 14:43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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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5-07-17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0436
  • 责任部门: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第一轮征求情况)

单位

意见和建议

意见采纳情况

备注

市财政局

一、删除第六条“可靠性”。

二、第七条修改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前,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三、删除第六条第五款“资金平衡方案、竣工结(决)算”表述。

四、删除第八条“对上级部门预算安排的市本级项目补助资金”表述。

五、完善或删除第十一条第三款。

六、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未落实资金的项目”。

七、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还需重新按原渠道报送预算评审”。

八、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要求,全部收回市财政”。

九、调整第三十七条部分序号;第五款最后修改为“其所增资金政府不予承担”。

十、删除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结(决)算”财政相应职责表述。沿袭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部分采纳

综合考虑后,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第四十二条(结算管理)、第四十三条(决算管理)删除。第二十八条按照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为与《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已与相关单位达成一致意见。

市水利局

删除第六条“市水利局负责对职责权限内的水利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等进行审批。”改回与《暂行办法》原稿保持一致。

采纳

与《暂行办法》原稿保持一致。

市气象局

第十一条第一款中明确“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性”有关要求。

采纳

十一条第一款已增加“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有关内容。

市审计局

一、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审计监督。市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重点开展政府重大公共工程、重点项目、民生项目等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二、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九江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九府办〔2023〕11号)同时废止”。

未采纳

按照《九江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九府办〔2023〕11 号)有关要求执行,与《暂行办法》原稿保持一致。已与相关单位达成一致意见。

市交通

运输局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局职责部门修改为“对职责权限内的交通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等进行审批”。

部分采纳

综合考虑后,因审批内容不够具体,与《暂行办法》原稿保持一致。

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城发集团、市金控集团、市文旅集团、市交发集团、市工发集团、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港口航运局、市公路发展中心、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砂管局、市供销联社、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旅局、修水县发改委、瑞昌市发改委、湖口县发改委、彭泽县发改委、德安县发改委、共青城市发改委、濂溪区发改委、武宁县发改委、永修县发改委、庐山市发改委、柴桑区发改委、浔阳区发改委、都昌县发改委、经开区经发局、八里湖新区经发局、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产发局、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等46家市直单位及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反馈无意见。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第二轮征求情况)

单位

意见和建议

意见采纳情况

备注

市审计局

将第三十七条(二)修改为“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再结合项目变更情况联合审查。”删除“市审计局”表述。

采纳

依据《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第一条,删除三十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

市国资委

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属国有企业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管理,市属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管理由市国资部门另行规定。

采纳

相应部分作了修改。

市财政局

一、删除第三十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 “(二)”中市财政局联合审查责任。

二、建议第六条第五款修改为“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审计局等部门所发生的评审咨询费用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三、关于工程结算、决算管理,建议参照《九江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九府发〔2023〕4号)相关表述在此办法中补充完善。

采纳

综合多方意见,将第三十七条删除(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第六条作相应修改;工程结算、决算管理部分按照原《暂行办法》表述。

市市场

监管局

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市政府投资项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决(结)算审计的,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采纳

相应部分作了修改。

市司法局

一、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代办的牵头组织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科技、气象、应急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国防动员等市直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二、第十一条第一款增加内容调整为“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涉及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对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进行分析论证。”

三、第二十八条最后一句话修改为“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四、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删除第四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设计变更导致投资增加” ,将第五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采纳

相应部分作了修改。

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发集团、市金控集团、市文旅集团、市交发集团、市工发集团、市卫健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港口航运局、市公路发展中心、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砂管局、市供销联社、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旅局、修水县发改委、瑞昌市发改委、湖口县发改委、彭泽县发改委、德安县发改委、共青城市发改委、濂溪区发改委、武宁县发改委、永修县发改委、庐山市发改委、柴桑区发改委、浔阳区发改委、都昌县发改委、经开区经发局、八里湖新区经发局、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产发局、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等46家市直单位及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反馈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