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征集】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九江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16 10:55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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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5-06-16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0322
  • 责任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充分发挥好政府投资带动作用,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全面提升政府投资效益。我委修订并形成了《九江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江西省九江市八里湖新区八里湖大道166号市民服务中心主楼一号楼九江市发改委投资科。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jjfgtz@163.com。

反馈意见建议时请在信封或邮件标题中注明“九江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改意见”字样,并在文稿中写上意见建议提出人的联系方式。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17日

联系电话:0792-8211513

附件:

关于《九江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九江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九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06月16日

关于《九江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九江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起草情况作个简要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全面提升政府投资效益,我委对《九江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原《暂行办法》于2023年5月1日实施,目前已到期。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标注“暂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二是根据市委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集中整治工作安排,已将修订《九江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列为政绩观偏差、搞“面子工程”方面问题整改措施之一,并要求7月底前整改到位。三是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及批文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发改办投资〔2025〕5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防范低效无效投资。综合以上因素,结合我市现有实际,修改完善并形成了《九江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审议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修订过程

本次修订过程中,市政府分管领导高度重视,我委按照领导要求,依据《政府投资条例》《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充分借鉴南昌、上饶等地经验做法,逐条逐项对《暂行办法》进行讨论研究,修订完成了《九江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先后2轮征求51家市直相关部门及县(市、区)意见,共收集修改意见建议25条。经认真分析,采纳20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4条。同时,对于一些重大意见建议,我委与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单位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和研究,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管理办法(审议稿)》。

三、主要内容

此次提交审议的《管理办法(审议稿)》共七章51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本章共6条。主要内容为:说明《管理办法》起草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明确政府投资概念、政府投资方式、应遵循的主要原则和市直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本章共16条。主要内容为:规定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申报要求,明确审批程序、审批要点及部门责任,并按规定对特定政府投资项目简化审批条件。

第三章 政府投资计划。本章共8条。主要内容为:重点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库的建立机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申报程序和要求,对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遵循的原则以及计划编制、调整相关程序和绩效管理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本章共9条。主要内容为: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重点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开工条件、审批调整、资金支付、概算调整、工期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本章共8条。主要内容为:规定政府部门在项目建设各环节的监督检查职责以及项目单位相关责任,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诚信管理制度。同时,要求公示项目相关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本章共2条。主要内容为:强调对中介机构、投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追责。

第七章 附则。本章共2条。主要内容为:明确县级政府投资可参照《管理办法》执行,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制定操作细则以及《管理办法》施行日期。

四、相较《暂行办法》对比情况

相较《暂行办法》,本次修订《管理办法》总体改动不大。由原来“七章54条”修订为“七章51条”,其中,新增1条、删除4条、修改13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

(一)项目决策要求更明晰。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的意见》《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及批文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最新政策要求,将“严禁违规建设楼堂馆所、严禁建设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需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等有关内容列入。同时,明确了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附“三重一大”决策等相关资料,进一步规范项目决策。

(二)项目审批管理更规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市直单位有关意见,将《暂行办法》明确的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本级项目需进行财政评估,调整为所有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前,均按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资金。同时,明确相关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增加“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地震安全性评价”论证。在审批初步设计时,需同步提供申请文件、概算文本等有关资料。

(三)概算调整要求更具体。明确了批准的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一般不予调整,若需调整投资概算,按照不同情形履行手续,并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待工程竣工决算后统一调整。针对合规的项目调概,明确了“国家政策原因引起投资增加、发生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或地质水文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建设方案变动增加投资、因市场变化引起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为可调概情形。针对非合规原因调整投资概算,明确对项目单位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后,报市政府同意进行概算调整。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审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管理办法》,建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附件:1.九江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审议稿)

2.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附件1

九江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审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管理由市国资部门另行规定,其中,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市本级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严禁违规建设楼堂馆所,严禁建设“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第四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五条 安排市本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为市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库建设、投资计划的编制,对权限内的项目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进行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来源、财政承受能力、事前绩效评估等进行审核;对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资金筹集和拨付、财务活动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重大的工程变更预算评审、批复招标控制建议价和财政审定价;对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报批,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代办的牵头组织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科技、气象、应急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国防动员等市直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市政府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审计局等部门所发生的评审咨询费用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七条 市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前,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第八条 市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市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建设政府投资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原则上由市本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项目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

项目单位应当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所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三重一大”决策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涉及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对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进行分析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估算投资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予以明确,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不调整的改建、扩建项目除外);

(二)节能审查意见(国家规定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除外);

(三)落实资金来源的有效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报批时应当附以下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申请文件;

(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四)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和建筑方案、地质勘察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一项目一代码”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代码。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项目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咨询机构评估、专家评议、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项目可以不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实施建设和控制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经审批部门认定确需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经市政府同意后,项目单位应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注明批复文件的有效期。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一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有效期为二年。

项目批复文件需要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延期。一件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对下列市政府投资项目,可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一)、(二)、(四)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简化程序的内容,按照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求实施。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市政府投资资金的投资项目,其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在组织招投标前,项目单位应按相关规定报送市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未经财政评审的,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拨付资金。项目施工图预算结果(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批复(或其他项目批复文件)中工程建设总费用。

第三章  政府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常态谋划、季度审核、年底政府审定”机制,实行分领域谋划、牵头部门负责。市发改委汇总审核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库,统筹管理市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省、市工作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各领域牵头单位每季度梳理形成所属领域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议清单(清单内项目具有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建设规模与投资匹配,项目资金来源、责任单位和项目单位明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于每季度末报送市发改委汇总。

第二十五条 市发改委每季度组织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对项目立项必要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资金筹集合规性等形成会商意见报市政府同意,纳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库。纳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未确定的,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应及时启动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六条 纳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因国家、省投资政策调整,或市级决策调整,或项目建设条件变化,已无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市发改委汇总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予以退库。

第二十七条 纳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建设条件落实后,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列入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暂不具备开工条件又确需实施的项目,作为前期工作项目暂列投资年度计划,待开工条件成熟后可正式转入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根据有关规划、年度工作任务,结合财政收支情况编制,并与市财政预算相衔接。经批准的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是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原计划编制部门制定调整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的绩效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绩效目标作为申请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应当做到同步申报、同步下达。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下达部门应当每年对政府投资计划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组织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的,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一)拟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拟对建设规模调整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拟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标准的;

(四)拟对设计方案等作重大或者一类变更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报原项目审批部门调整批复。

单个项目审批变更不得超过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需重新按原渠道报送预算评审:

(一)经批复调整增加概算的;

(二)在不降低建设标准、不减少建设内容和不超过概算的前提下,因设计变更导致子项增加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

因质量或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立即施工的,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边施工边办理财政投资评审手续,并提供相关影像等佐证资料。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重新审批或者调整审批:

(一)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并按时支付。

项目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三十六条 概算调整。

(一)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造价控制,批准的概算是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应严格控制,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待工程竣工决算后统一进行调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可以提出调整概算申请:

1.国家政策原因引起投资增加;

2.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或由于地质、水文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建设方案变动增加投资;

3.因市场变化引起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增项目概算的,由项目单位落实资金来源后,提供投资概算调整方案、附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材料及第三方机构对概算调整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由市发改委核定后报请市政府同意。

(三)非因前项规定原因的投资概算调整,经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落实资金来源,经有权部门对项目单位等相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照前款规定要求办理。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联合验收自受理项目单位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项目单位补正和整改时间),其他领域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项目单位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市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要求,全部收回市财政。

第三十九条 市发改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审计监督。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在依法办理工程决(结)算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建设资料送市审计局,相关资料包括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招标投标归档资料、施工合同、决(结)算报告等。

对市政府投资项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决(结)算审计的,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市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重点开展政府重大公共工程、重点项目、民生项目等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对市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单位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基本信息;

(二)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三)需要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四)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市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每月5日前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 除涉密项目外,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四条 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诚信管理制度,对参与建设的项目单位以及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咨询、评估、设计、监理、建设、供货等单位的履约或者执业情况,依法纳入九江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

市政府投资项目办理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九江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

项目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收集、报送项目实施参与单位的各类信用信息,并依法在“信用中国(九江)”网站公示。

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职责时,应当主动通过九江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应用项目信用信息,并依法加强分级分类监管。

第四十五条 发改、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别依法对项目招标投标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管。

第四十六条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情形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相应信息依法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投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国家、省对政府投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投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职能,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操作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九江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第一轮征求情况)

单位

意见和建议

意见采纳情况

备注

市财政局

一、删除第六条“可靠性”。

二、第七条修改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前,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三、删除第六条第五款“资金平衡方案、竣工结(决)算”表述。

四、删除第八条“对上级部门预算安排的市本级项目补助资金”表述。

五、完善或删除第十一条第三款。

六、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未落实资金的项目”。

七、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还需重新按原渠道报送预算评审”。

八、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要求,全部收回市财政”。

九、调整第三十七条部分序号;第五款最后修改为“其所增资金政府不予承担”。

十、删除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结(决)算”财政相应职责表述。沿袭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部分采纳

综合考虑后,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第四十二条(结算管理)、第四十三条(决算管理)删除。第二十八条按照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为与《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已与相关单位达成一致意见。

市水利局

删除第六条“市水利局负责对职责权限内的水利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等进行审批。”改回与《暂行办法》原稿保持一致。

采纳

与《暂行办法》原稿保持一致。

市气象局

第十一条第一款中明确“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性”有关要求。

采纳

十一条第一款已增加“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有关内容。

市审计局

一、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审计监督。市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重点开展政府重大公共工程、重点项目、民生项目等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二、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九江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九府办〔2023〕11号)同时废止”。

未采纳

按照《九江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九府办〔2023〕11 号)有关要求执行,与《暂行办法》原稿保持一致。已与相关单位达成一致意见。

市交通

运输局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局职责部门修改为“对职责权限内的交通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等进行审批”。

部分采纳

综合考虑后,因审批内容不够具体,与《暂行办法》原稿保持一致。

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城发集团、市金控集团、市文旅集团、市交发集团、市工发集团、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港口航运局、市公路发展中心、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砂管局、市供销联社、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旅局、修水县发改委、瑞昌市发改委、湖口县发改委、彭泽县发改委、德安县发改委、共青城市发改委、濂溪区发改委、武宁县发改委、永修县发改委、庐山市发改委、柴桑区发改委、浔阳区发改委、都昌县发改委、经开区经发局、八里湖新区经发局、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产发局、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等46家市直单位及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反馈无意见。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第二轮征求情况)

单位

意见和建议

意见采纳情况

备注

市审计局

将第三十七条(二)修改为“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再结合项目变更情况联合审查。”删除“市审计局”表述。

采纳

依据《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第一条,删除三十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

市国资委

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属国有企业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管理,市属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管理由市国资部门另行规定。

采纳

相应部分作了修改。

市财政局

一、删除第三十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 “(二)”中市财政局联合审查责任。

二、建议第六条第五款修改为“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审计局等部门所发生的评审咨询费用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三、关于工程结算、决算管理,建议参照《九江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九府发〔2023〕4号)相关表述在此办法中补充完善。

采纳

综合多方意见,将第三十七条删除(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第六条作相应修改;工程结算、决算管理部分按照原《暂行办法》表述。

市市场

监管局

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市政府投资项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决(结)算审计的,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采纳

相应部分作了修改。

市司法局

一、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代办的牵头组织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科技、气象、应急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国防动员等市直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二、第十一条第一款增加内容调整为“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涉及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对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进行分析论证。”

三、第二十八条最后一句话修改为“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四、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删除第四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设计变更导致投资增加” ,将第五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采纳

相应部分作了修改。

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发集团、市金控集团、市文旅集团、市交发集团、市工发集团、市卫健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港口航运局、市公路发展中心、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砂管局、市供销联社、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旅局、修水县发改委、瑞昌市发改委、湖口县发改委、彭泽县发改委、德安县发改委、共青城市发改委、濂溪区发改委、武宁县发改委、永修县发改委、庐山市发改委、柴桑区发改委、浔阳区发改委、都昌县发改委、经开区经发局、八里湖新区经发局、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产发局、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等46家市直单位及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反馈无意见。

九江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属国有企业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市本级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市本级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严禁违规建设楼堂馆所,严禁建设“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第四条市本级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市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统称项目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安排市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安排市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安排市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五条安排市本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为市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库建设、投资计划的编制,对权限内的项目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进行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未新增项目建设用地的公路路面改造、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灾害防治工程和重点水毁修复公路等项目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行审批。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职责权限内的农业项目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进行审批。

市水利局负责对职责权限内的水利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等进行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来源可靠性、财政承受能力、事前绩效评估、资金平衡方案、竣工结(决)算等进行审核;对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资金筹集和拨付、财务活动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重大的工程变更预算评审、批复招标控制建议价和财政审定价;对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报批,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代办的牵头组织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技、气象、应急管理、人民防空等市直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审计局等部门所发生的评审咨询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三章 

第七条市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前,市财政局应按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第八条市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市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建设政府投资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原则上由市本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上级部门预算安排的市本级项目补助资金,应当作为本级政府预算资金管理。

第九条项目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

项目单位应当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所附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三重一大”决策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估算投资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予以明确,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涉及融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含资金平衡内容),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时提供国资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不调整的改建、扩建项目除外);

(二)节能审查意见(国家规定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除外);

(三)落实资金来源的有效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初步设计报批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申请文件;

(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四)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和建筑方案、地质勘察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项目单位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代码。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

第十五条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项目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步对项目招标形式进行核准。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咨询机构评估、专家评议、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项目可以不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实施建设和控制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经审批部门认定确需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经市政府同意后,项目单位应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八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注明批复文件的有效期。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一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有效期为二年。

项目批复文件需要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延期。一件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对下列市政府投资项目,可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一)、(二)、(四)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简化程序的内容,按照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求实施。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市政府投资资金的投资项目,其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投资项目在组织招投标前,项目单位应按相关规定报送市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未经财政评审的,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拨付资金。项目施工图预算结果(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批复(或其他项目批复文件)中工程建设总费用。

第四章 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常态谋划、季度审核、年底政府审定”机制,实行分领域谋划、牵头部门负责。市发改委汇总审核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库,统筹管理市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省、市工作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各领域牵头单位每季度梳理形成所属领域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议清单(清单内项目具有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建设规模与投资匹配,项目资金来源、责任单位和项目单位明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于每季度末报送市发改委汇总。

第二十四条市发改委每季度组织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对项目立项必要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资金筹集合规性等形成会商意见报市政府同意,纳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库。

第二十五条纳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未确定的,由项目责任单位)及时启动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六条纳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项目单位可申请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规定纳入该项目建设成本。市发改委汇总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予以统筹安排。未纳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七条纳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因国家、省投资政策调整,或市级决策调整,或项目建设条件变化,已无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市发改委汇总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予以退库。

第二十八条纳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建设条件落实后,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列入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暂不具备开工条件又确需实施的项目,作为前期工作项目暂列年度投资计划,待开工条件成熟后可正式转入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根据有关规划、年度工作任务,结合财政收支情况编制,并与市财政预算相衔接。经批准的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是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未安排预算资金的项目,不得纳入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三十条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原计划编制部门制定调整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的绩效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绩效目标作为申请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应当做到同步申报、同步下达。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下达部门应当每年对政府投资计划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组织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的,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一)拟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拟对建设规模调整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拟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标准的;

(四)拟对设计方案等作重大或者一类变更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经政府同意后,报原项目审批部门调整批复。

单个项目审批变更不得超过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需重新报市财政局进行投资评审:

(一)经批复调整增加概算的;

(二)在不降低建设标准、不减少建设内容和不超过概算的前提下,因设计变更导致子项增加投资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因质量或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立即施工的,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边施工边办理财政投资评审手续,并提供相关影像等佐证资料。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重新审批或者调整审批:

(一)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按时支付。

项目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三十七条 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

(一)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因技术、水文、地质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工程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应对情况签署意见。工程设计变更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再实施”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项目单位在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管理权责及违约责任。

(二)单项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增加费用在10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合同价10%的,由项目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论证后实施,项目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完善变更签证手续,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单项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增加费用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或超过合同价10%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将变更联系单、工程变更内部审查的情况说明、变更的相关图纸资料及预算、项目主管部门意见等资料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再结合项目变更情况联合审查。业主单位根据联合审查结果执行变更程序。

单项设计变更或签证增加费用在400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业主单位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执行变更程序。

因质量或安全原因确需立即施工的,经建设、监理和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施工,并保存相关影像资料,同时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未履行程序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其所增资金市财政不予承担。

第三十八条  概算调整

(一)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造价控制,批准的概算是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应严格控制,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待工程竣工决算后统一进行调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可以提出调整概算申请:

1.国家政策原因引起投资增加;

2.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或由于地质、水文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建设方案变动增加投资;

3.因市场变化引起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4.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设计变更导致投资增加;

5.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况。

调增项目概算的,由项目单位落实资金来源后,提供投资概算调整方案、附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材料及第三方机构对概算调整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由市发改委核定后报请市政府同意。

(三)非因前款规定的原因的投资概算调整,经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落实资金来源,经有权部门对项目单位等相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投资概算调整按照前款规定要求办理。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联合验收自受理项目单位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项目单位补正和整改时间),其他领域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十一条  市发改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项目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结算管理。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结算评审,由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编制竣工结算报相关部门评审,并出具竣工结算评审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经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后,项目单位工程结算送审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或预算的工程费用)与概算预备费之和。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评审,建安工程费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由项目单位联合监理单位初审确认结算金额后报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建安工程费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由项目单位联合监理单位初审确认结算金额后报市财政局进行评审,报市财政局依法依规出具函复。

审减金额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有权部门应当对项目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结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决算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后,项目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当在收到送审资料完整齐全、程序合法合规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十四条  审计监督。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市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在依法办理工程决(结)算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建设资料送市审计局[包括但不限于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招标投标归档资料、施工合同、决(结)算报告等]。

对市政府投资项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决(结)算审计的,在审计部门依规采购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选取。

市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重点开展政府重大公共工程、重点项目、民生项目等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对市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单位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基本信息;

(二)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三)需要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四)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在市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在每月5日前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除涉密项目外,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八条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诚信管理制度,对参与建设的项目单位以及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咨询、评估、设计、监理、建设、供货等单位的履约或者执业情况,依法纳入九江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

市政府投资项目办理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九江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

项目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收集、报送项目实施参与单位的各类信用信息,并依法在“信用中国(九江)”网站公示。

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职责时,应当主动通过九江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应用项目信用信息,并依法加强分级分类监管。

第四十九条发改、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别依法对项目招标投标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管。

第五十条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五十一条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情形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相应信息依法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投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国家、省对政府投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投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职能,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操作细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