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征集】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九江市数字化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17 15:40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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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5-10-17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0541
  • 责任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数字化项目管理工作,提升数字化项目全流程管理水平及建设成效,我委在《九江市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修订并形成了《九江市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江西省九江市八里湖新区八里湖大道166号市民服务中心主楼一号楼九江市发改委数字九江建设推进科。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535757097@qq.com。

反馈意见建议时,请在信封或邮件标题中注明“九江市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改意见”字样,并在文稿中写上意见建议提出人的联系方式。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21日

联系电话:0792-8577355

九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0月17日


附件1

九江市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数字化项目统筹集约建设、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项目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3〕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3〕12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发〔202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运维、购买服务、采购设备的数字化项目及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数字化项目。主要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数字化系统、数据系统、数据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政务云、数据中心等)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 40692-2021)规定的项目。

第三条 不产生政务数据资源的楼宇智能化工程、专业科研设备及配套系统、办公终端、通用软件以及属于《建设工程分类标准》范畴的电子设备、通信线路、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项目,不纳入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范畴。

第四条 数字化项目建设应当符合“五统一”,即统一顶层架构、统一数字底座、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共性应用、统一运维运营。不符合“五统一”项目建设要求的平台或系统,原则上不得自建、自管、自用、自维。

第五条 市发改委(市数据局)是数字化项目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数字化项目储备、计划编制、评估论证;负责市本级财政出资建设数字化项目的立项批复、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按规定负责市级非涉密基础设施类、支撑平台类、跨部门共建类等数字化公共项目的实施和运维。

市委保密机要局负责数字化项目的保密审查,指导、监督和检查数字化项目的保密管理;负责数字化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性评估的指导、监督、检查,以及密码服务支撑体系建设;负责数字化项目应用安全可靠产品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电子政务内网及相关数字政府系统的管理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对数字化项目的网络安全建设进行审查评估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本级财政出资建设项目资金(含政务云服务费)来源进行审核;在项目纳入市数字化项目年度建设清单前,按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需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组织开展市本级财政出资建设项目的预算评审。

市公安局负责数字化项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审计局负责数字化项目审计监督。

市档案局负责数字化项目档案的指导、监督。

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数字化项目的审批、投资评审、决算审计等工作。

第六条 市直各单位作为项目单位,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项目报批、实施、验收、运维、应用推广及自评价,保障项目安全稳定运行,对项目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负责所属行业部门及县(市、区)行业部门数字化项目的统筹规划、指导及行业把关。

第七条 市本级财政和市属国有企业共同出资建设的项目,按照市本级财政出资建设项目管理。

第八条 涉密数字化项目申报、审批、实施和运维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九条 政务云建设管理按照市级政务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统筹规划

第十条 全市数字化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需求引领、共享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依托全市统一的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公共支撑平台、密码服务支撑体系等开展集约化建设,原则上按照“一部门一系统”“一市一平台”要求,加快平台系统整合对接。

第十一条 按照“省级主建,市县主用”要求,严格控制单独新建数字化项目。市本级建设的数字化软件系统原则上应实现“市级建设、多级共用”,不得与上级已建系统存在重复建设。县级及以下以用为主,承接使用省市部署的各类应用系统,有条件的可探索建设县域特色应用场景。新建数字化项目需充分征求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市数据局)建立市数字化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初向各地各部门征集数字化项目需求(不含运维、设备采购项目)。各县(市、区)负责统筹本地数字化项目建设需求,经初审后报市发改委(市数据局)。

第十三条 限额以下项目经市发改委(市数据局)审核后纳入市数字化项目储备库,限额以上项目报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数字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纳入市数字化项目储备库。纳入数字化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两年有效,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似的项目不得拆分申报。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数字化项目申报实行“常态谋划、季度审核、分批审定”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结合工作需求及前期工作情况,向市发改委(市数据局)申报本地、本部门拟实施的数字化项目,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市发改委(市数据局)按季度组织项目评估论证及联合会审,分批次报市政府审定。除国家、省级和市委、市政府重大部署外,原则上不受理未纳入数字化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建设、服务类的数字化项目(不含运维)均需申报,不得未批先建(实施)。

县(市、区)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数字化项目(不含运维、设备采购项目)由本地按程序统筹把关后申报;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本地组织评估论证及联合会审,报市发改委(市数据局)备案后按本地审批流程开展项目审批。

市本级投资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且建设、运维经费均由项目单位统筹解决的市级数字化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要求审核把关,报市发改委(市数据局)备案后采购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集意见,在征求项目所在领域上级主管部门、使用对象、服务对象等意见基础上,编制项目技术方案,明确资金来源。

市直单位申报的项目应经本部门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县(市、区)申报的项目应当经本地党委(党工委)会议或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申报表。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主要任务、建设地点、建设时间、项目建设依据和必要性、项目绩效目标、拟采用实施方式及主要原因等。

(二)项目建设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规划及政策文件、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意见、项目单位有关科室(部门)对各子模块的需求确认表等。

(三)项目技术方案。

1.建设类(新建、改建、扩建、迁移)项目提交项目技术方案,需包含建设内容、集约化建设情况、政务云资源需求清单、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系统及数据安全防护、等级保护、密码应用、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等内容。涉及工作秘密的需包含信息防护内容,涉密数字化项目需同步提交分级保护建设方案。

2.服务类项目需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对服务年限、服务要求、服务依据等进行说明,并就自建及购买服务模式的成本、成效等情况进行分析对比。

(四)资金来源说明。明确经费来源,测算项目投资,并提供三家以上厂商的项目报价。

第十八条 建立市级数字化项目评估论证机制。市发改委(市数据局)对申报项目的建设必要性、“五统一”“省级主建、市县主用”情况及“云、网、数、用、安”等方面内容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市数据局)组织专家对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相关要求落实情况等进行论证,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涉密数字化项目应从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建的保密科技领域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参与论证。未通过评估论证的项目不得提交联合会审。

第十九条 建立市级数字化项目联合会审机制。市发改委(市数据局)组织市委网信办、市委保密机要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对通过评估论证的项目进行会审,对项目资金(含政务云服务费)来源及安排、网络安全保障、密码应用、安全可靠产品应用、等级保护、保密管理等形成联合会审意见,提出项目建设内容、资金安排、项目业主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经市政府审定的项目,限额以下的纳入市数字化项目年度建设清单,限额以上的按程序报省数字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纳入市数字化项目年度建设清单,其中,市本级项目纳入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 数字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一)单独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数据中心、云平台以及公共支撑、数据资源平台等,新增采购非涉密服务器、服务端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的项目;

(二)单独租赁互联网出口线路的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的专网租赁项目;

(三)不在政务云部署的非涉密新建项目,不迁移到政务云的非涉密升级改造项目;

(四)不应用安全可靠产品的数字化系统;

(五)不符合密码应用或网络安全保密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保密隐患的数字化项目;

(六)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的项目;

(七)原项目竣工验收未满一年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升级改造类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二十一条 纳入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市财政局按程序安排项目预算,相关审批部门按程序开展项目审批。项目批复文件抄送市级数字化项目联合会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使用市本级预算或上级部门预算安排的市本级项目补助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市发改委审批,编制项目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按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预算报市国资委审批。数字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能耗项目的除外。限额以下项目可研获批后应及时报省数字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数字化项目,可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投资额在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可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初步设计。

(二)服务(运维)类项目、设备采购类项目无需报批,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三)投资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市本级项目无需报批,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审批的项目不予拨付项目资金,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绩效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保密管理等相关制度。原则上,技术复杂的或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实行工程监理制。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按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强化项目安全管理。遵循网络安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原则,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保密分级保护要求,加强数字化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安全检测、保密检测、风险评估、等级保护测评,确保网络和数据安全。按照国家关于数字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有关要求,采购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将数字化系统部署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环境。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按要求开展密码应用及评估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应明确项目成果及知识产权、数据的归属、项目质保范围和期限。原则上定制软件或定制开发部分功能的知识产权归项目单位所有,项目质保期一般不少于3年。

第二十九条 市发改委(市数据局)统筹管理政务数据资源,推进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等工作。项目单位建立政务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数据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政务数据充分共享,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政务数据仅向特定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建设类项目建成后需试运行。原则上,限额以下项目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限额以上项目试运行时间不少于6个月。项目试运行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终验。

第三十一条 市本级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由市发改委(市数据局)组织竣工验收,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报市发改委(市数据局)备案。限额以上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省数字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县(市、区)级限额以上项目由市发改委(市数据局)组织竣工验收,报省数字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限额以下项目由本地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报市发改委(市数据局)备案。

服务类、设备采购类项目按有关规定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履约(设备)验收。

第三十二条 市本级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在终验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竣工验收,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开展竣工验收前,项目的数据共享情况需经市发改委(市数据局)确认,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密码应用及安全性评估情况需经市委保密机要局确认,安全保障要求落实情况需经市委网信办确认。确认不通过的,不予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符合验收条件后,由市发改委(市数据局)会同市委保密机要局、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等部门基于项目终验意见,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第七章   资金管理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数字化项目资金应坚持多渠道筹集和统筹管理。未通过咨询论证或技术评审的项目不予拨付项目资金。

第三十四条 市级和县(市、区)级协同建设的跨层级、跨区域数字化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资金,分级建设,分级负担经费。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统一运维运营要求,整合本单位数字化项目运维、运营需求,组织开展项目运行维护管理。需申请运维经费的,应编制项目运维实施方案经市发改委(市数据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六条 市级非涉密基础设施类、支撑平台类、跨部门共建类等数字化公共项目运维实施方案由市发改委(市数据局)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电子政务内网公共项目运维由市委保密机要局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报市委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加强数字化项目运维经费管理,原则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或停止拨付运维经费:

(一)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数字化系统;

(二)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数字化系统;

(三)未依托政务外网和政务云承载的非涉密数字化系统;

(四)未通过竣工验收、长期闲置未使用、应用成效较差的数字化系统。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好绩效评价、跟踪监督、审计等工作,市发改委(市数据局)及市级联合会审单位适时对项目建设、应用情况开展抽查。

第三十九条 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后6至12个月内,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建设应用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市发改委(市数据局)、市财政局。项目单位应定期对已建成的数字化项目进行自查,不符合最新要求和规定的、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调整或关停。

第四十条 市发改委(市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适时对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数字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终止建议。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建设和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数字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数字化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管理本地数字化项目。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额是指基础设施类、跨部门跨层级集成类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和其他类别数字化项目(不包括运维)投资额500万元。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出台前已签订合同的项目根据项目合同执行,已建成项目的运维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发改委(市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九府办发〔2024〕8号)同时废止。

附:1-1.九江市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流程图

1-2.九江市数字化项目申报材料参考模板

1-3.九江市数字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参考模板

    1-4.九江市数字化项目建设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