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九江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8-03 17:06 来源:本网 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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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编号: 九发改价费字〔2026〕303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6-08-03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0866
  • 责任部门:

浔阳区、濂溪区、柴桑区发展改革委,九江经开区、八里湖新区经济发展局,九江市水务有限公司:

为深入实施进一步抓好长江大保护三年行动计划,创新完善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机制,规范管网运维管理,提升污水治理效能,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665号)文件精神,经严格履行成本监审、价格测算、公开征求意见、价格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并经第十六届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调整我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分类标准

污水处理费实行分类收费,根据用水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其中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参照居民生活用水征收标准执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含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水。

   (三)特种用水包括高尔夫球场、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洗浴(指专业洗浴、足浴以及在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立洗浴、足浴、温泉、水疗等服务)、洗车、歌舞厅、桑拿、按摩、酒吧、茶座、咖啡厅、美容美发、游泳馆等用水,但盲人按摩店、体育场馆里的游泳馆,以及年用水量不超过360吨的洗浴、洗车、美容美发用水除外。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1.“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水户污水处理费。每户月用水量50吨(含)以内的征收标准调整为1.22元/吨;月用水量超过50吨的部分征收标准调整为1.42元/吨。

2.合表居民生活用水户污水处理费。未执行“一户一表”的合表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为1.22元/吨,暂不执行阶梯价格制度。

   (二)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非居民用水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为1.76元/吨。

   (三)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特种用水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为1.96元/吨。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用水性质分别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方式、征缴管理等按照《九江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二)为充分考虑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减少征收标准调整对其生活影响,根据九府厅字〔2018〕116号文件精神,对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污水处理费征收减免政策。其中城市低保常补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全免,城市低保非常补对象每户按每月5吨标准减免污水处理费,社会福利机构减半缴纳污水处理费,确保不加重困难群体负担。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四)本次调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居民用户实行单、双月抄表,9月抄取7—8月水量的按原标准计征,10月抄取8—9月水量的分段计价(一半执行原标准、一半执行新标准),11月抄表起全面执行新标准;非居民用户实行每月抄表,10月抄表水量起执行新标准。


                                                                             2026年7月29日